BBC、法新社已经代替中国司法机关提前判处艾未未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种事情你信吗? 光天化日之下,英法知名媒体竟然这样做了,古今奇谈、世界神话由此诞生!
世界知名新闻媒体亵渎法律的头号案例由此诞生!
作为英、法头号媒体,BBC、法新社亵渎了法律,闹了个超级世界笑话,贻笑大方,真是法盲到处有,今年不嫌多啊,也凸显了当今传统媒体的法律知识淡薄,法律常识缺失,让世界法律界人士哭笑不得,这就是所谓的世界知名媒体,BBC、法新社你又一次在全世界人面前玩现了,丢人丢大发了,也让艾未未从此再也抬不起头来了,从这一次新闻报道来说,传统媒体正在进一步丧失公信力,在不远的将来,大家就坐等BBC、法新社破产吧,哈哈。
BBC、法新社作为世界头号法律白痴媒体,从业记者的素质简直不是一般的差,看来从美国拉出个目不识丁的农民估计都会写新闻报道了。。。 原来新闻就是胡编乱造的。。。
关于BBC、法新社闹出的天大的笑话,估计将会成为哈佛、耶鲁等法学院的搞笑谈资。
热烈祝贺BBC、法新社早日破产。
下面请看世界媒体BBC、法新社乌龙新闻报道(有图有真相)
那么首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取保候审与假释的区别
这是一个很新鲜的法律问题,法律实践中,许多网民对法律概念、法律名词的准确含义缺乏必要的理解和区别。
一、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取保候审,是案件还没有正式判决前(没有法律结果前)的一种羁押措施(给以一定的人身自由)。
故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一种服刑方式、刑罚执行制度,后者是一种羁押强制措施。
二、适用的对象有区别:
假释的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两种人。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三、适用条件的区别:
假释的适用除对象必须符合规定外,还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10年以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假释的适用没有任何经济要求和担保要求。
取保候审必须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时间最长只能有12个月,远短于假释的时间。
四、两者申请人在获取一定自由的期间须遵循的法律义务不同
假释时案件已有定论,只须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行使。
取保候审:因取保时案件尚未有结果,故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请看BBC、法新社的已经“臭名昭著”乌龙新闻报道,看着真乐!
(有图有真相,号称公平正义的新闻媒体竟然明目张胆地玷污法律,真是新闻媒体的耻辱)
大家都知道:假释的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两种人。
由图中新闻所知,艾未未已经被BBC、法新社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英、法媒体可真够狠的,艾未未作为一个为你们英法德美卖命的中国人,你们为什么对他要出手如此之重,广大中国同胞们啊,请睁大眼睛看看吧,这就是充当汉奸卖国贼的下场,当你没用的时候,连外国主子也利用新闻媒体来陷害你。
取保候审,是案件还没有正式判决前(没有法律结果前)的一种羁押措施(给以一定的人身自由)。 可见艾未未的案子法院还没有判决,艾未未目前还只是个犯罪嫌疑人而已,一切都要等待中国法院判决方可知晓。
可见BBC、法新社已经代替中国司法机关提前判处艾未未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狼子野心啊,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PS:中国目前只是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的一个侦查阶段,法院还未开始对艾未未进行审判,艾未未目前在中国只是个犯罪嫌疑人而已,也就是港台所说的嫌犯,而英、法头号媒体却已经抢着给艾未未定罪判刑了,真是猴急猴急的。。。
我想问下BBC、法新社,请问艾未未是因为犯了什么罪名被假释的? 中国法院还没对艾未未审判定罪,BBC、法新社先给艾未未定罪了,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莫须有的罪名?
这回BBC、法新社在全世界面前丢了大脸了。。。
BBC、法新社大摆乌龙,重重地扇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
话说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新闻媒体成了司法机构了。。。
西方国家的制度真是优越啊。。。
西方国家难道没有法院吗?
原来西方国家的定罪判刑都是经过BBC、法新社来判定的!
我的亲啊,真NB!
那西方学法律的人才何用? 直接学新闻学得了。。。 学新闻可以给人定罪判刑! 天大的丑闻啊!
再次热烈祝贺BBC、法新社早日破产!
PS:在此代表艾未未的母亲高瑛、艾未未的妻子路青、艾未未的二奶王芬、艾未未的私生子艾X,对BBC、法新社在中国法院还未对艾未未进行审判的情况下就给艾未未定罪判刑的做法给以强烈的谴责和抗议。
网页浏览总次数
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
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
艾未未案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艾未未近期被中国司法机关取保候审,随后有关艾未未的各种新闻、坑爹消息甚嚣尘上。
鄙人不才,从躁动的艾未未粉丝及骚动的各路西方新闻媒体,看出了某些人的极度不安,也看出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首先中国需要感谢艾未未粉丝和各路西方新闻媒体,感谢你们对中国法制的批评和建议,没有你们批评和建议,中国法制也许不会及早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制改革也许可能会比较迟缓,正是因为你们的存在,中国法制才出现了巨大的进步,所以艾未未粉丝及各路西方媒体的存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过要提个建议:各种歪曲中国法制的消息及不实的消息也是你们这里出来的,这样会使你们这个群体成为“肥猪流”群体,会被社会所抛弃、唾弃的群体,所以“要公正客观”正是送给你们这个群体的最好的词语。
其次从艾未未案看,中国法制有了巨大、长足的进步,请听我娓娓道来。
一、对艾未未的侦查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从上述法条来看,艾未未被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很长,按照法律规定,羁押期限至少可达7个月,羁押200多天都是法律允许的,绝非某些法盲所说的最长期限38天,某些人连法律都不懂就敢出来瞎胡咧咧,真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我看推特上有网民在说,艾未未被被超期羁押多少天多少天,最长是38天之类德,一看就是法盲,不过令我诧异的是,居然连艾未未的律师刘晓原也说超期羁押,我想问问刘晓原律师你学过《刑事诉讼法》吗? 你真给法律丢脸! 你给律师界丢脸! 我怀疑刘晓原是否是正规法律科班出身,一般人不懂法律,误解法律,随便说说也就算了,你刘晓原律师居然也是个法盲,你让中国法律界人士情何以堪? 以后谁聘请刘晓原这个法盲当律师,谁必然倒霉!因为这个律师自己连法律都没研究透,他如何能为你辩护? 大家说是不是?!
所以说啊,法律并不可怕,法盲才可怕,尤其是自诩为律师的法盲才更可怕,谁聘请法盲律师,谁倒霉,艾未未案就是个真实的案例,刘晓原啊,刘晓原,你害了艾未未啊。
二、对艾未未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照中国刑诉法的规定,拘留和逮捕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对被执行人予以羁押。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执行人进行羁押。首先,从强制程度看,监视居住弱于拘留和逮捕。刑诉法规定在拘留或逮捕后需要变更为较轻的强制措施时,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为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时,则予以逮捕。其次,从刑诉法规定的程序看,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并且在24小时内讯问。遇有不应当拘留或着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但是,对监视居住则没有这样的严格要求。再次,从适用条件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基本相同。而取保候审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监视居住也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复次,从限制人身自由的量化指标看,拘留和逮捕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而监视居住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如:刑诉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由上可知,对艾未未进行监视居住,没有必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哈哈,刘晓原你说的24小时必须通知家属,你又败了,刘晓原你个法盲,居然还敢妄称律师,如果你可以做律师,那么全天下的人都可以做律师了。。。刘晓原真是中国律师的悲哀。
三、对艾未未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中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于级别上比取保候审高,监视居住可以向取保候审转化。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即不得离开本人居住地周围的一定区域,“市”,是指县级市,不设区的市,不是指地级市、设区的 市。这就是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区域到外地去,只有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才能离开,否则便是违反了规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没有终结以 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随时都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证据,对案件开庭审理等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 进行,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非常必要的。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机关采用传讯方式通知他们到案。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要作证或者不要诚实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或者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 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某些人叫嚣着说是“中国不允许艾未未接收采访、不允许其上推特。” 说实话,其实是艾未未自己不敢接收采访或者上推特了,因为他心知肚明,他如果接收采访、上推特,很容易在某种形式上对证人的作证进行干扰,很容易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艾未未知道这样对他自己很不利,所以说“中国不允许艾未未接收采访、不允许其上推特”纯属无稽之谈,是艾未未等人编造的谎言,其实是在为自己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提供支持。
PS:综上可看,艾未未如果接着再玩点过火的事情,很可能因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被监视居住或被逮捕,请艾未未自重吧,也请煽风点火的艾未未的粉丝及媒体自重吧,你们这样对艾未未一点帮助没有,反而使艾未未更容易再次监视居住或逮捕,请犯罪嫌疑人艾未未自己掂量掂量吧。。。
刘晓原那个自称律师的法盲,简直是个跳梁小丑,把整个中国律师界,世界律师界全侮辱了!
由上可见,中国司法机关是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对艾未未进行侦办的,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这是非常具有意义的。
鄙人不才,从躁动的艾未未粉丝及骚动的各路西方新闻媒体,看出了某些人的极度不安,也看出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首先中国需要感谢艾未未粉丝和各路西方新闻媒体,感谢你们对中国法制的批评和建议,没有你们批评和建议,中国法制也许不会及早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法制改革也许可能会比较迟缓,正是因为你们的存在,中国法制才出现了巨大的进步,所以艾未未粉丝及各路西方媒体的存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过要提个建议:各种歪曲中国法制的消息及不实的消息也是你们这里出来的,这样会使你们这个群体成为“肥猪流”群体,会被社会所抛弃、唾弃的群体,所以“要公正客观”正是送给你们这个群体的最好的词语。
其次从艾未未案看,中国法制有了巨大、长足的进步,请听我娓娓道来。
一、对艾未未的侦查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从上述法条来看,艾未未被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很长,按照法律规定,羁押期限至少可达7个月,羁押200多天都是法律允许的,绝非某些法盲所说的最长期限38天,某些人连法律都不懂就敢出来瞎胡咧咧,真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我看推特上有网民在说,艾未未被被超期羁押多少天多少天,最长是38天之类德,一看就是法盲,不过令我诧异的是,居然连艾未未的律师刘晓原也说超期羁押,我想问问刘晓原律师你学过《刑事诉讼法》吗? 你真给法律丢脸! 你给律师界丢脸! 我怀疑刘晓原是否是正规法律科班出身,一般人不懂法律,误解法律,随便说说也就算了,你刘晓原律师居然也是个法盲,你让中国法律界人士情何以堪? 以后谁聘请刘晓原这个法盲当律师,谁必然倒霉!因为这个律师自己连法律都没研究透,他如何能为你辩护? 大家说是不是?!
所以说啊,法律并不可怕,法盲才可怕,尤其是自诩为律师的法盲才更可怕,谁聘请法盲律师,谁倒霉,艾未未案就是个真实的案例,刘晓原啊,刘晓原,你害了艾未未啊。
二、对艾未未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照中国刑诉法的规定,拘留和逮捕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对被执行人予以羁押。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执行人进行羁押。首先,从强制程度看,监视居住弱于拘留和逮捕。刑诉法规定在拘留或逮捕后需要变更为较轻的强制措施时,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为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时,则予以逮捕。其次,从刑诉法规定的程序看,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并且在24小时内讯问。遇有不应当拘留或着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但是,对监视居住则没有这样的严格要求。再次,从适用条件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基本相同。而取保候审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监视居住也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复次,从限制人身自由的量化指标看,拘留和逮捕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而监视居住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如:刑诉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由上可知,对艾未未进行监视居住,没有必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哈哈,刘晓原你说的24小时必须通知家属,你又败了,刘晓原你个法盲,居然还敢妄称律师,如果你可以做律师,那么全天下的人都可以做律师了。。。刘晓原真是中国律师的悲哀。
三、对艾未未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中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于级别上比取保候审高,监视居住可以向取保候审转化。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即不得离开本人居住地周围的一定区域,“市”,是指县级市,不设区的市,不是指地级市、设区的 市。这就是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区域到外地去,只有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才能离开,否则便是违反了规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没有终结以 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随时都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证据,对案件开庭审理等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 进行,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非常必要的。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机关采用传讯方式通知他们到案。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要作证或者不要诚实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或者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 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某些人叫嚣着说是“中国不允许艾未未接收采访、不允许其上推特。” 说实话,其实是艾未未自己不敢接收采访或者上推特了,因为他心知肚明,他如果接收采访、上推特,很容易在某种形式上对证人的作证进行干扰,很容易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艾未未知道这样对他自己很不利,所以说“中国不允许艾未未接收采访、不允许其上推特”纯属无稽之谈,是艾未未等人编造的谎言,其实是在为自己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提供支持。
PS:综上可看,艾未未如果接着再玩点过火的事情,很可能因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被监视居住或被逮捕,请艾未未自重吧,也请煽风点火的艾未未的粉丝及媒体自重吧,你们这样对艾未未一点帮助没有,反而使艾未未更容易再次监视居住或逮捕,请犯罪嫌疑人艾未未自己掂量掂量吧。。。
刘晓原那个自称律师的法盲,简直是个跳梁小丑,把整个中国律师界,世界律师界全侮辱了!
由上可见,中国司法机关是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对艾未未进行侦办的,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这是非常具有意义的。
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已查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鉴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等原因,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现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订阅:
博文 (Atom)